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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盐都区关于重大疑难消费者投诉处理听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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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10-23 17:56:19 |
| 盐城市盐都区关于重大疑难消费者投诉处理听证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证消费者投诉的科学、民主、及时、高效处理,推行阳光审理和实现社会互动,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调解水平,促进争议各方和谐与双赢,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消费维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受理和处理重大疑难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或邀请社会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记者或消费者代表等参加,对其投诉事项的诉由、事实、责任等进行听证,以此为消费者协会审理、调解消费纠纷提供论证和意见。
第三条 消费者协会在组织审理、调解如下消费者投诉处理纠纷前,可受理听证:
(一)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就投诉事项要求听证的消费投诉;
(二) 对因调查取证困难或者侵害责任难以认定的消费投诉;
(三) 因纠纷当事人各方分歧意见过大,难以达成调解意向的消费投诉。
(四)因商品或服务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争议金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消费投诉;
(五)消费者协会认为需要通过先听证,后调解的其他消费投诉。
第四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指定。听证会主持人可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纠纷当事人对听证会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消费者协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特邀听证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各方的人员代表由消费者协会确定,与会人员应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和代表性。参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听证事项涉及纠纷当事人各方的人员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 听证实行合议制。听证合议庭成员由消费者协会指定人员和参加听证会的特邀听证人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九条 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签收消费者协会发出的《消费维权听证通知书》后,未能事先说明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在组织纠纷当事人各方开庭调解2个工作日前召开,并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会上确定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投诉资料通知并送达参加听证会特邀代表。参加听证会的特邀代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力求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有专业性和独到性。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的特邀听证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的意见及其理由;
(二)收集并提供有关涉及解决此投诉事项的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或其他专业性技术资料;
(三)对投诉的事项提出和解意见或调解建议;
(四)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听证会的特邀听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保守会议秘密;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和解意见或调解建议;
(三)积极协助消费者协会做好纠纷当事人各方的和解劝说工作,保证其纠纷顺利化解;
(四)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纠纷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纠纷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2、有就与投诉纠纷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纠纷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和提供真实证据;
2、尊重和服从听证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尊重他人,文明用语,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消费者协会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人员应当遵守如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代表、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读有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
(二)由消费投诉当事人陈述投诉事项、理由和维权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由消费投诉相对人进行答(申)辩、举证并发表意见;提出和解意见或调解建议;
(四)参加听证会的特邀听证员对纠纷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理由等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并可提出和解意见或调解建议;
(五) 由纠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召集合议庭人员进行合议,形成《消费维权听证建议书》;经合议庭形成的《消费维权听证建议书》,是否当场告知纠纷各方当事人并组织调解,或者约期另行组织调解,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七)与会人员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特邀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纠纷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九)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听证会负责记录的人员应真实、客观地整理、归纳与会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连同听证会会议记录一并收归投诉档案。
第十七条 应邀参加或者主动要求出席会议的新闻工作人员可以对听证过程行使舆论监督权,但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更不得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就如何处理该投诉纠纷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消费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参加听征活动,应当主动承担合理的听证费用,收取听证费用的标准和办法,由消费者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纠纷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符合盐城市盐都区消费者者协会《关于消费维权法律援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援助金支持对象和范围的,可按程序申请免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盐都区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之日起施行。 | | |
| 文章作者:l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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