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
售
合
同
书
东方突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The East Tomay Dress(Beijing) Company
甲方:东方突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周芳 321284198508157***
为了更好的发展品牌内衣市场,乙方基于对甲方的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产品质量等多方面考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向甲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法律关系
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始终是各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为各自的行为完全独立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之间仅存在受本合同约束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或代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即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产品的供应与结算
1、产品名称:“突美”内衣系列。
2、产品的价格: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价格按甲方标明的折扣价格进货(不含税价),乙方按吊牌的零售价销售。
3、费用及履行返还: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一星店品牌使用费 1万元整,甲方以市场价向乙方首批免费铺货及免费赠货共计1万元,同时甲方免费向乙方赠送相应配套开业用品,乙方实际进货额每累计达到 5000元,甲方返还乙方380元,直到返完 1万元为止。
4、装修返还政策:乙方每累计进货达到5万元,甲方奖励乙方1000元人民币,直到奖励5000元为止。
5、产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乙方配货由乙方自行选订或由甲方配货师给予指导配货。乙方在向甲方发出订单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款到发货。
6、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所有货物全由甲方代为办理托运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7、产品配送与验收:甲方在收到货款后负责及时将产品合理配送发出。甲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代为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产品的所有权即行转移给乙方。由于货物的运输大部分情况属托运,双方无法直接办理交接手续。所以,如果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在货运处提货后一周内无书面异议,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凭发货凭证认定乙方已完全收到此批货物,并视为此货物全部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价值无误。
8、产品的调换:乙方在经营期间的产品,在无毁损、无污染、吊牌和包装完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首批配货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二个月内可以100%等价值换货,首批后的进货应在进货二个月内进行调换,换货率最高可达当批进货总额的50% 。为了减少换货成本,乙方每月集中换货一次,调换货品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特价货品、赠送货品、标价改动货品、断码货品、已经返利的货品不在换货之列。
9、产品的退回:甲方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对确属商品质量问题的产品由甲方负责全部退货,该部分退回产品的运费由甲方承担。除乙方能证明商品质量问题是由甲方造成外,属乙方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货品脏、残、无完整包装、断码、无吊牌等影响第二次销售的产品不予退换。
10、售后服务:乙方在销售甲方的产品时,应当及时全面地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若未能正确及全面做好售后服务,因自己的经营原因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三、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2008年 5 月 31 日起至2009年 5 月 30 日止。
2、合同续签: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签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乙方享有原经营区域内的优先经营权。
四、店址和经营区域
1、乙方的店址为:江苏 省 泰州 市 海陵 区 。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区域保护政策,不得跨区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开业后 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 6张店面照片。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店址,否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希望变更店址时,必须提前至少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签书面变更合同,原合同自行终止。
3、为了防止各销售商之间店址布局重复而引起恶性竞争,乙方如果追加建店,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签书面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的店址,不受甲方保护,给甲方或甲方的其他客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给予全部赔偿。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分享使用甲方的经营技术资源,如:营销理念、文案策划、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经营用品等权利。乙方如果需要以上资源,甲方应当配合。
2、乙方欲做有关甲方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并使用甲方提供或承认的资料。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市场价格标准进行零售,如需调价须书面报请甲方批准同意。
六、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仿冒、滥用甲方的商标、商号。
(2)乙方违反甲方价格规定,擅自加价或减价。
(3)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甲方的经营体系。
(4)乙方连续三个月没有进货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
(5)乙方向第三方或媒体公开甲方内部文件和有关资料及数据而未征得甲方同意。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所剩货物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按折扣价格的70%收回(已返利和超过调换期限的货品除外)。甲方给予乙方的所有优惠即时取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证件。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则不应要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附则
1、乙方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广告宣传资料不作为本合同的相关事项或条款补充,仅仅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的承诺。
2、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附件如有和本合同相违背的条款,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3、甲乙双方兹承认并完全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以上条款任何手写改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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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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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履行地: 北京市朝阳区 |
签约时间: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